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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7********,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组,住四川省三台县******组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5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陈某甲(另案处理)邀约石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到四川省三台县捕鸟赚钱。2019年10月初,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跟随丈夫陈某甲等人一起到三台县景福镇方垭麻柳树村十四组临时租住两处房屋,用于统一吃住、放置猎捕工具和捕获的鸟类。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分别在三台县宝泉乡槐荫村六组公坡小地名“环山”、三台县景福镇方垭福家坝村六组小地名“赖子坡”、三台县景福镇方垭麻柳树村十四组出租屋后山坡黄某某自留山各自架设捕鸟网、放置音频诱捕设备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陆某某主要负责洗衣服、做饭和偶尔帮助陈某甲统计记录捕获鸟类的数量。

2019年10月30日,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接报警后在陈某乙猎捕点处发现大量捕鸟网,在石某某猎捕点处发现大量捕鸟网、鸟类死体和1只疑似猫头鹰死体,在陈某甲、石某某、陈某乙居住点处发现大量作案工具和鸟类死体等。经清点,其中有诱捕音频设备7套、液化气喷火枪1支、猎捕夹11套、探头灯1个、捕鸟网71张、冰柜1台,有疑似麻雀死体5233只、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不明品种鸟类死体20只、鸟类半成品86只。2020年11月19日,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陈某甲猎捕点处发现捕鸟网45张,在陈某乙猎捕点处发现诱捕音频设备2套。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对上述作案工具和鸟类死体等依法进行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中疑似猫头鹰死体1只是领角,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朱雀1只、燕雀1只、小5234只、三道眉草1只、黄喉1只、北红尾鸲5只、红胁蓝尾鸲5只、黄腰柳莺2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棕颈钩嘴鹛3只属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86只鸟类去毛死体,因主要鉴定特征缺失,无法确认。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陆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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