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01988********,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村公墓上方,用捕鸟杆子搭设捕鸟粘网,利用诱捕器播放画眉鸟叫声吸引画眉鸟,捕获画眉鸟一只。
经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Garrulaxcanorus),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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