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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狩猎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于2019年6月通过网络购买了用于捕猎的工具。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陆某某将捕猎的工具安装在红关垭森林公园内“哈哈农庄”旁边。因被群众举报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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