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铁力市**镇**村,职业个体。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内的小河沟里下了一个地笼捕捉野生林蛙。10月10日早晨5点30分,陆某某把地笼起出来后把捕捉到的林蛙倒在塑料桶后开车回家,途经曙光林场家属区附近时被绥化市公安局庆安森林分局新兴派出所民警截获,当场扣押活体黑龙江林蛙和海参崴林蛙123只。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黑龙江林蛙和海参崴林蛙已被国家列为野生动物名录,野生林蛙每只100元,123只价格为人民币12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捕捉的野生林蛙123只已被公安机关在庆安县呼兰河放生。
本院认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捕捉的野生林蛙已得到放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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