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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乡**社居委**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老伴程某某在长丰县**乡**社居委**组自家住宅西南方向三十米菜地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长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在证人胡传丰的见证下,经现场清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到537株。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和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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