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女,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台前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多次从不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王某某处购买烟草,并在其所经营的吴中区**副食品店和**副食品店予以销售,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多次从王某某处购买烟草,并在其所经营的吴中区**副食品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零售)和**副食品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予以销售,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王某某处购买烟草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情形,不宜按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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