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0********,彝族,小学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屏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屏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其本人车牌号为云******长安牌SC7164DABH5型汽车从蒙自市**镇**村前往河口县。2019年12月6日,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用“娃哈哈”纯净水纸箱及其他纸箱、黑色塑料袋伪装的疑似云烟(软珍品)228条、红河(硬88)118条、云烟(硬紫)160条、利群(新版)50条卷烟,共计556条卷烟从河口县运往蒙自市。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车行至屏边县**镇**公路K5+0m处时,被正在处置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为人民币8842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云南省屏边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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