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6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街**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粤GKT****丰田牌SUV汽车从广西运输一批“红双喜”牌香烟前往珠海市,后在到达京珠高速坦洲路段时使用车内电话与在珠海市准备接货的陈某某联系,并要求陈某某查看坦洲高速出口是否有警察查车,得到安全信息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等人从京珠高速坦洲路口下高速与陈某某汇合,并跟随陈某某前往珠海市香洲区沥溪第一工业区交货,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陈某某在准备交货时双方被珠海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同时被缴获其驾驶的汽车内的“红双喜”牌罐装吉祥龙凤香烟共922条,价值人民币12697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而提供运输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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