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陆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0年9月、2014年10月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7年5月11日下午,陆某某又在常州市新北区**花苑**幢**单元**室为蔡某某实施配药及输液行为,被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执法人员查获。
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陆某某已年满71周岁,其曾经长期从事赤脚医生、乡村医生,曾经具有行医资格,且非法行医对象主要系亲友邻居,2017年被查处后未再有非法行医行为。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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