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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租住广西东兴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8时33分,陆某甲驾驶桂N****9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方某某和陆某乙由东兴往钦州方向行驶至钦东高速公路下行线65KM+0M路段时,由于陆某甲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到道路防护栏后发生侧翻,造成方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陆某乙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沿海高速分公司防城港管理处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陆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陆某甲是过失犯罪,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且陆某甲与方某某是夫妻,方某某家属表示谅解陆某甲的行为,不再追究陆某甲的刑事责任,陆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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