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高中文化,**市****公司职工,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驾驶桂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县**镇**村**屯家门前倒车时,碰撞邻居陆某乙,造成陆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日11时45分,陆某甲到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己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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