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8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获取了其儿子陆某乙的班主任**老师出具的盖有**学院公章的情况说明后,在**一路边复印社,指使该复印社工作人员以上述情况说明为基础,制作了一份盖有**学院公章的虚假情况说明。该虚假情况说明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经核实为伪造,并未被采信。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与样本上的“**学院”印章印纹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陆某甲被电话传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