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于无锡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5********,汉族,中专文化,承包经营无锡市惠山区西漳**酒楼等酒店和单位食堂,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园**号,住无锡市梁溪区**国际城**号**室;曾因吸毒,于2004年9月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于2020年5月9日23时许,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陆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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