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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广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花园**幢**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在湛江市君豪酒店和朋友唱歌喝酒。次日0时40分许,陆某甲驾驶粤G76****号牌小型轿车前往万达广场,后沿着湛江市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于1时7分许途经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陆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出入境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陆某甲醉酒驾车的醉酒程度较轻,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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