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从事理发营生。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2时25分许,崇明公安分局港西派出所民警陆某乙在**镇**村村委办公楼居住一事过程中,因朱某某向其母亲陆某甲谎称民警欺负她,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即打了民警陆某乙一个耳光,致民警陆某乙左侧面颊部软组织挫伤伴皮下淤血。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陆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
2、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陆某甲到案情况。
3、上海市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证实民警陆某乙的伤势为左侧面颊部软组织挫伤伴皮下淤血。
4、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殴打人员陆某乙系人民警察身份。
5、被害民警陆某乙2018年8月25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陆某乙请求对陆某甲从轻处罚。
6、陆某甲所在的城桥镇怡祥居社区居委会于2018年8月27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陆某甲家庭困难,系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和顶梁柱。
7、**镇**村村委会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陆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家庭困难情况及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8、警方调取的民警陆某乙、郭某某至现场处警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情况,证实民警陆某乙、郭某某至现场依法执法过程中,民警陆某乙被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殴打的经过。
9、证人朱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5日中午,朱某某母亲陆某甲因看到朱某某脱掉外裤躺在**镇**村村委办公室房间地上,就朝正在出警的民警挥掌,打了民警左脸一巴掌。
10、证人范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5日中午,民警陆某乙、郭某某到**村村委处理村民朱某某、杨某甲闹事事宜,朱某某母亲陆某甲至现场后,看到朱某某躺在地上,朱某某对陆某甲说民警欺负她,后陆某甲冲上去打了陆某乙一个耳光。
11、被害人陆某乙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15日,其在**村村委**村委村民房屋纠纷,处理过程中朱某某在办公室地上耍无赖,后朱某某母亲陆某甲至现场,朱某某告知陆某甲其欺负她,陆某甲就抬起右手往其脸上扇耳光,并说请其吃耳光。
12、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初次犯罪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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