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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接到老乡罗某某的微信称自己的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宵夜档与一名男子发生矛盾,并让李某某叫一些人过去**宵夜档。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陆某甲,叫陆某甲过去**宵夜档并告诉陆某甲可能会打架。之后,陆某甲就叫上当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喝酒的黎某某、周某某及莫某某、麻某某、王某某、陆某丙等10多人去到**宵夜档,并与李某某、罗某某及罗某某的朋友在**宵夜档宵夜。期间,罗某某的朋友与坐在另一桌的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叫帮忙。李某某、陆某甲、黎某某、周某某、莫某某、麻某某、王某某、陆某丙等人先向被害人杨某某扔啤酒瓶,继而使用拳脚及持啤酒瓶、塑料凳等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杨某某的女朋友陆某丁上前拦阻期间也被殴打,后杨某某、陆某丁两人逃跑至旁边的**镇**中国邮政银行柜员机大厅仍被追打。事后,李某某、陆某甲、黎某某、周某某、莫某某、麻某某、王某某、陆某丙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陆某丁的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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