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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哥哥陆某乙(已起诉)开设在习水县官店镇官店村小地名陈村台家中的赌场内,帮助提供放哨,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19000余元,且2020年2月24日当天赌场参赌人员达20余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赌资8万余元。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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