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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武义县**镇**小区**幢**号本案,于2019年10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在武义县桐琴镇香泉名城小区6幢2号因被害人曾某某为桐琴镇城建部门拆除其家中围墙违章建筑时,与曾某某拉扯拆除使用的角磨工具,后使用树枝朝曾某某挥打,树枝打在曾某某右手处,造成曾某某右手受伤。2019年10月9日,经武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陆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损失3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树枝一根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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