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6********,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汉宏(1387718****),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卢某某(1387762****)。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丙与韦某某委托的黄某丙签订《坡耕地租用合同书》,租期20年(即2005年至2025年),租金每年每亩人民币8元。韦某某在租地内种植速生桉,2012年砍伐第一代速生桉时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没有意见,到2016年韦某某砍伐第二代速生桉时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认为租金太低,就以林地有纠纷为由阻挠韦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证,目的是要求韦某某赔偿损失和提前终止租用合同,霸占第三代速生桉的经营权。韦某某不同意黄某甲等人的要求,先后找来木材老板陆某丁、黄某丁砍伐林木,但由于黄某甲等人写告状材料送到林业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止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地旁插了一块“此林有纠纷,不准砍伐”的公示牌进行要挟,为此,韦某某办理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老板卢某某知道韦某某办理不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就去和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做工作,黄某甲等人的要求是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和提前终止租用合同,才配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韦某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被迫将速生桉以人民币95万元的低价卖给卢某某并被迫与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提前终止了租用合同。卢某某被迫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支付给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后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将林木转让给他人。案发后卢某某不要求退还损失并希望对黄某甲、黄某乙、陆某乙、陆某甲、陆某丙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害人卢某某不要求退还损失并希望对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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