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40********,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派阳山林场公武分场80林班长期被爱店镇那党村村民栽种松树并经营割松脂。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因所种植松木无法产出松脂,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其侄子陆某乙帮忙雇请民工砍伐松木并出售。后陆某乙联系罗某某,罗某某找来砍伐工黄某甲、王某某、赵某某,黄某甲等3人于2019年3月31日开始砍伐公武分扬80林班1小班陆某甲种植的松木。次日,罗某某雇请司机黄某乙拉运砍下的木材到宁明县城的加工厂出售,途中被民警查获。经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派阳山林场公武分场80林班1小班被滥伐林木蓄积量24立方米。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陆某甲已满八十周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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