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小学文化,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7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从陆某乙处购卖位于邕宁区百济镇屯林村“茶朗山”的一片巨尾桉林地,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巨尾桉砍伐。经鉴定,陆某甲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地点位于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屯林村8林班224.1小班内,砍伐立木蓄积量超过1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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