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12821984********,汉族,本科文化,原江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释放并于同日再次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受原江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某(另案处理)的指派,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业务推广结算费用共计人民币262.3468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认定陆某甲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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