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8〕4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闭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10月13日依法退回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分别于2018年7月14日、9月29日、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横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11月13日补查重报。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月2日张某甲、李某甲、温某上了南宁,在南宁则由温某用姓名为“于某甲”假身份证在南宁市某A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为桂A****4的起亚牌狮跑轿车。将这辆车牌为桂A****4的起亚牌狮跑轿车租回来之后,张某甲、李某甲、温某三人联系了办假证的人办理了该轿车车主的假身份证以及假的动机车登记证书。2018年1月4日张某甲、谢某甲、陆某甲找到李某乙,由谢某甲冒充该汽车车主“唐某” 荒称欠张某甲等人的钱需要将汽车抵押来骗取李某乙的信任,三人将该汽车抵押给李某乙诈骗了57000元。
2.2018年1月16日张某甲、李某甲、温某、陆某甲在南宁某B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为桂A****4的日产牌天籁轿车,随后由李某甲、温某、张某甲三人联系了办假证的人办理了该轿车车主的假身份证以及假的动机车登记证书,2018年1月18日由张某甲独自一个人找到李某乙并用假证件冒充“陈某”骗取李某乙的信任,将汽车抵押给李某乙诈骗85500元。
3.2018年1月18日中午由温某用姓名为“于某甲”假身份证在横县某C租赁公司里租赁了一辆车牌为桂A****8的黑色起亚牌K5轿车,租到该车之后即由李某甲、温某、张某甲三人联系办假证的人办理了该轿车车主的假身份证以及假的动机车登记证书。2018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由温某冒充“罗某某”身份、由邓某甲用假的证件冒充该车车主“陈某丙”身份和张某甲、李某甲四人去找蒙某甲,谎称“陈某丙”欠钱想抵押掉那辆租来的轿车,当天由于蒙某甲资金不足没有诈骗成功。2018年1月22日由温某冒充“罗某某”身份、由邓某甲用假的证件冒充该车车主“陈某丙”身份和张某甲、李某甲再次取得蒙某甲的信任,抵押给蒙某甲诈骗了60000元。
2018年2月1日李某甲、温某、陆某甲就偷偷的将那辆桂A****8黑色起亚牌K5轿车给开走了。2018年2月13日温某将该车辆归还某C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4.2018年1月25日张某甲、陆某甲、李某甲、温某将陆某甲的那辆车牌号为桂A****K丰田牌锐志型轿车抵押给蒙某甲诈骗了30000元。2018年1月26日张某甲又用车牌为桂A****K丰田牌锐志型轿车继续抵押诈骗蒙某甲10000元。
5.2018年1月27日张某甲、陆某甲、李某甲、冒充“罗某某”身份的温某三人继续用车牌为桂A****K丰田牌锐志型轿车继续抵押诈骗蒙某甲10000元,随后又用号牌为桂A****9的本田锋范型轿车抵押给蒙某甲诈骗10000元。
6.2018年2月15日李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温某(在逃)四人就商议将陆某甲的由桂A****K丰田牌锐志型轿车抵押张某丙管理的“**”公司诈骗钱,为了防止还不了钱赎不了那辆车,所以陆某甲就事先造假了一份与张某甲在李某甲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再给温某用手机软件将其本人的相片P图到陆某甲的身份证上,冒充“陆某甲”将陆某甲的那辆桂A****K丰田牌锐志型轿车抵押给了张某丙管理的“**”公司诈骗了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陆某甲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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