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陈嘉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路**号出租房。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5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嘉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陈嘉君为了获利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跨境网络赌博等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期间,在柳城县**旁边的门面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农商银行卡连同配套的U盾、手机号码、密码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陈嘉君从中获利3000元,并已经将钱花完,2023年5月11日,陈嘉君主动退赃款3000元给公安机关扣押。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嘉君卖给邬某某的银行卡中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于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转账进行汇总,银行流水进1610160.25元、出1620320元、总3230480.25元。
具体被诈骗资金转入情况如下:
2020年11月12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骗28728元,陈嘉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是其中一张涉案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嘉君不起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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