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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建峰、徐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下旬,明知他人为上游犯罪掩饰、转移犯罪所得,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他人操作,转移被害人应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约91.2万元,黄某某获取违法所得728元。案发后,黄某某已全额退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已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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