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22000****5551,汉族,共青团员,专科文化,漯河**学院学生,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村,于2019年8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查证不充分,于6月19日退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7月27日、7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任某某、丁某某、勾某某、刘某某等人潜入湛河区****府工地多次盗窃工地施工用的管扣400余个,获利1300余元。经鉴定,被盗管扣价值936元.
2019年7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任某某、刘某某、勾某某等人盗窃管扣后因任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电动车被盗,遂窜至新华区*花园小区内盗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化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及其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买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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