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丁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和李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廉江市**KTV门口处因口角发生冲突。被不诉人陈某甲用玻璃杯砸伤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对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又跳到被害人刘某乙的车头,脚踹刘某乙的小车挡风玻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乙被损坏小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99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