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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四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京才、陈柳明,上海靖予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为推动景丰科技公司在长乐区**街**村的项目征地工作,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甲和村长陈某乙(均不起诉)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以陈某丙(不起诉)为会长,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等11名宗族代表为成员的村建理事会,由村建理事会统筹利用**村32.93亩留用地建设村民安置房。2014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利用长乐区**街**村留用地及周边土地动工建设安置房,并将安置房项目命名为“霞江明珠花园”。至2016年12月,霞江明珠花园已建成7栋14层楼房、3栋3层楼房、4栋1层地固基础,部分地面硬化用于道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2020年10月15日,经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本案所涉违建项目占地总面积43.96亩,其中耕地面积30.1亩,建筑物及硬化部分已造成25.44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政府会议纪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委会会议记录、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违建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执法测量项目测绘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杨某某、陈某壬、陈某癸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陈某丁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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