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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丁非法拘禁案)_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小超,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2、3点钟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在贺州市平桂区**镇**村陈某己商店用牌九坐庄聚赌,被不起诉人陈某丁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下注参赌,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店内观赌。后同案人陈某甲指出被害人杨某某出老千,引起现场骚乱,陈某甲等人要求杨某某退出赌资,杨某某不愿并积极逃跑。陈某甲叫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押至距离陈某己商店二、三百米远的水泥路处。陈某甲要求被害人退出赌资3万元,不退钱则不给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多人围着杨某某要求杨某某退钱,杨某某无法离开现场,杨某某先后联系其同行人员、朋友均未筹到钱款。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便殴打被害人杨某某逼被害人给钱,其中陈某乙持木棍殴打杨某某左腿至杨某某腿部出血瘫坐在地,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要求杨某某继续筹钱。后杨某某打电话从魏某某处借款3万元,于下午5点多钟用微信、支付宝将这3万元转给陈某丙。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丁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等人经商量,与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寅等参赌人员分领了该3万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小腿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庚、何某某、陈某壬、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小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丁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陈某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丁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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