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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谢远松(已判决)作为东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招聘陈某丙、艾某某(不起诉)等员工进入公司,谢远松安排陈某丙为公司前台行政人员,负责前台接待和后勤等工作,艾某某为公司资源部人员,负责购买大量的微信号并进行管理,二人同时负责对业务部微信群内业务经理所扮演的资深炒股大师的讲课文件编辑为文档发送给各个业务组的经理。同时,谢远松安排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均已判刑)为公司经理,对应成立四个业务组,由麦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和方某某、莫某某、蔡某某(不起诉)等人为业务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某甲、某乙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公司后勤部员工艾某某所管理的大量的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并将有投资意向的人员拉进所组建的微信群内,然后由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四名经理分别利用微信号在群内扮演风水大师、资深股指期货大师,发布炒卖股指期货赚钱的信息,李某某、麦某某等业务员分别扮演各种资深投资客户,发布跟随大师赚钱的信息,不断在群里对陈某甲等人扮演的投资大师进行追捧,营造跟随大师投资能赚大钱的假象,让真正的投资人信以为真。当取得投资人信任后,再由陈某甲、戴某某、赖某某、王某甲四名经理扮演的某甲、某乙平台客服将某甲安装软件推送给投资人,并指导投资人在某甲、某乙平台开户、投资、买卖香港恒生指数,并且根据投资人买卖股指收取相关手续费用和配资手续费用,以及向上家收取客户亏损返点。经核实,陈某甲等人在某甲平台、某乙平台共接受投资人民币4297800元。

2018年8月份,谢远松将东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远松找到四川省某丙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由谢远松所在的东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四川省某丙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某丙平台推广业务。谢远松继续以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赖某某为经理,对应成立四个业务组,并安排冯某某、麦某某、陈某乙、唐某某、庄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和方某某、莫某某、蔡某某为业务员,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某丙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上述人员按照经营某甲平台的模式,引诱投资人在某丙平台开户、投资、买卖期货,并且根据投资人买卖期货收取相关手续费用和配资手续费用。经核实,方某某等人所参与时间段内接受投资共计1251769.3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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