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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村**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联合涵江区政府安监等部门在涵江区萩芦镇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涵江区**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并由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整改。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大约于2016年7月份在改扩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在未经莆田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审核的情况下,作为**加油站法人代表陈某甲伙同陈某乙于2016年8月3日涉嫌伪造并提供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用于向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涵江区大队申办该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最终导致该加油站的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致使该加油站一直运营至2018年9月29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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