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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合同诈骗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滨海县********号。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2009年左右经营盐城市**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盐城市**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因未按规定交纳300万元保证金,被盐城市商务局撤销对外劳务资格。陈某甲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无资格对外劳务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滨海**市场、**创业园、**商贸城租赁房屋经营。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甲、陈某乙明知盐城市**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具有对外劳务的资格,也无安排务工人员出国劳务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占有务工人员保证金的目的,通过QQ群发布虚假出国务工信息,以口头、书面的方式,陈某甲与徐某某等多家中介公司协议出国劳务一事,并收取徐某某等9家中介公司交的保证金计563000元,后陈某甲等人将收取的保证金用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出国劳务事宜,并采取更换公司办公地址的方法躲避追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客观行为也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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