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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4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苍南县**镇**街**号开设赌场供他人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赌场内帮忙收取头薪、发牌,未收取好处费。经查,赌场开设时间大概3个月,平均每天参赌人员7人左右,参赌人数约600人次,陈某甲抽取头薪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叶某某、陈某丙、范某某、朱某甲、刘某某、吴某某、颜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陈某丁、朱某乙、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朱某丙、陈某庚、李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及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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