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陈某甲、谢某某、宛某某(已起诉)共谋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小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开设的茶馆二楼内开设赌场,以“跑三公”的方式供赌客赌博,每局抽头20元至100元不等,在每次赌博结束后向赌客返还200元至300元,每次支付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香烟、茶水费200元至300元不等,并以200元每天的工资邀请朱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借贷资金,按日收取5%的利息。陈某甲、谢某某、宛某某在此开设赌场组织赌博10余次,夏某某、刘某某等10余人多次参与赌博,陈某甲、谢某某、宛某某从抽头资金中各自分得约6000元。2019年5月18日1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陈某甲、宛某某、陈某乙及赌客夏某某、刘某某等人,收缴赌资及抽头资金4.4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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