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汉族,中共党员,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乡**村**社**号,农民。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4时许,在榆中县**乡**村**社,被害人柴某甲因柴某甲哥哥柴某乙的打麦场上施工建房,作为社长陈某甲进行制止后,柴某甲先在微信上辱骂陈某甲,在陈某甲召开社员大会时,双方又发生口角,陈某甲以及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打麦场与柴某甲发生厮打,致使柴某甲受伤。2020年11月20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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