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下午,金某某向何某某讨要欠款,打电话给何某某后,得知其在临海市**镇**村王某某家中,遂伙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开车至上述地址,帮助何某某向王某某讨要欠款。期间,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金某某、何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打架,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腰2-3右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d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次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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