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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姑苏区**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 年12 月21 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在本市观前街玄妙广场的星德罗酒吧内喝酒,因被害人诸某某与陈某甲朋友黄某某喝酒后想将黄某某带走,后在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甲指使下,伙同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边上巷子内对被害人诸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诸某某的右侧眶下壁骨折及右眼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诸某某的右侧眶下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及右眼部挫伤属人体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指使他人动手打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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