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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害人任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妻子李某某过“快手”认识,后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8月21日,陈某乙、陈某甲邀请任某某到陈某甲家烧烤。22日凌晨2时许,任某某借口上厕所离开后联系李某某,二人在陈某乙家后门发生性关系时,被陈某乙发现。后陈某乙与陈某甲共同殴打任某某,致任某某身体多处擦伤。陈某乙打电话将其父亲陈某丙叫到现场后,陈某甲手持铁锹,以陈某乙当时娶李某某花了十万元为由,强迫任某某写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并注明若任某某一个月内无法还清则其家的收割机及五十二只羊归陈某乙所有。写完借条后,陈某乙将借条交给陈某丙保管。22日凌晨4时许任某某回家后打电话报警。2020年8月27日,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自行到环县公安局南湫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9月1日,陈某乙与任某某双方协商互不追究,并达成谅解,签订了谅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两部手机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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