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担任**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口罩业务部业务员期间,为赚取差价,让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伪装客户向其微信询价购买口罩并办理银行卡备用,后陈某甲将两人聊天记录发给公司副总朱某某,经朱某某同意,确定口罩售价为每个口罩7元人民币。后陈某甲以公司名义以每个口罩7.3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50万个口罩给客户骆某某、黄某某,并让客户将货款直接转账至陈某乙账户,陈某乙从中扣除每个口罩0.3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差价款后将其余货款转账至**公司指定收款账户。2020年6月12日,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2020年9月19日,陈某甲、陈某乙退还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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