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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48011521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博野县**镇**村。

本案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陈某乙介绍接受四会市**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30151万元,税额7.308766万元,用于抵扣河北**电工有限公司税款。事后河北**电工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博野县税务局补缴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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