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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贪污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原辽阳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辽阳县**乡**村。因滥伐林木罪,2014年6月10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118日、20181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127日、2018222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71026日、201818日、323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乙在担任辽阳县**乡**村村主任期间,在2012年负责承建该村陈某丙、洪某某、谢某某三户村民危房改造工程中的彩钢房基础工程,**乡民政对三户的彩钢房基础工程每户补贴10000元,合计30000元,该笔款项由**村会计闫某某从乡民政领取后交给陈某乙,陈某乙找该村刘某某承建三户彩钢房的基础工程,每户支付给刘某某6000元,三户合计18000元,余下12000元被其个人侵吞,该12000元陈某乙现已上缴。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陈某乙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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