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现在广东省广州市无固定住所。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丙酒后共同去到本市天河区**大街**号**房找朋友马某某喝茶,因马某某不在家,三人遂用脚踢开房门非法侵入该住宅,并砸坏住宅内的茶几、茶具、电脑椅等物品(因资料不全而无法估价)后离开。当日4时许,马某某回到家中后发现异常,于是报警。陈某乙与同案人酒醒后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找到马某某道歉,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双方现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双方系朋友关系,并已获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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