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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与被害人黄某某离婚,之后二人因家庭原因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7月,陈某乙与黄某某发生情感纠纷和经济纠纷后,黄某某独自搬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栋**单元居住。陈某乙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某在离婚前就有外遇,心怀不满,便通过其母亲陈某丁纠集了陈某丙、陈某甲(已不起诉)等7名亲友,共同于2019年7月27日21时许前往黄某某的租住处。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得知黄某某带男友回到住处后,便与陈某丙等人一同踹门、掰门把,强行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宅。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伙同其亲友将黄某某、邓某某控制住,逼迫二人签署其拟定的“承诺书”。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等人在黄某某的卧室内翻找离婚协议书、金器、共同购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等物品,并将翻找到的户口薄、离婚协议书、共同购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两枚公章强行拿走。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甲达成协议,由陈某乙等人补偿黄某某25万元人民币,黄某某对陈某乙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房产租赁居间合同、离婚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同购房协议书、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申请表、福州市不动产买卖合同、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及陈某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现场录制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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