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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拘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陈某甲(另案不起诉)等人在海口市找到欠款担保人文某某和欠款人冯某某,在商谈还钱未果后,就强行将文某某和冯某某从海口市带回万宁市。18时许,文某某和冯某某被带到万宁市****村梅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等人对冯某某进行殴打和恐吓要求还钱,随后冯某某家人将三万元汇入62218864000********账户归还被不起诉人陈某。到20时许,在梅某某家庭院中,被不起诉人陈某要求文某某归还由其担保吴某某借款的四万元,文某某表示没钱归还,遭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文某某的左眼角,致使文某某左眼角流血,随后在场的多名男子也跟着用拳脚、棍子、凳子等对文某某进行殴打,接着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等人将文某某关押到房间内继续殴打。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等人又将文某某带到村子里一黑暗处继续要求还钱并殴打。期间,因文某某眼角处流血不止,被不起诉人陈某和陈某甲等四人和冯某某就一起将文某某带去万宁市人民医院治疗,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才允许冯某某离开搭车回海口市。至18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和陈某甲等四人又强行将文某某带到万宁市****酒店**号房间并让文某某写下8万元的借条,18日7时许,文某某趁被不起诉人陈某、陈某甲等人尚在熟睡便逃离**房间,至19日零时许,文某某从海口赶回万宁报警。经鉴定,文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标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文某某的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文某某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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