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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与陈某甲在平通河江油市太平镇三岔河段处,在禁渔区域、禁渔期内,采用陈某甲购买的禁止使用的渔网在河内进行捕捞,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渔网一张、包括鲤鱼、鲫鱼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的渔获物五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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