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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居无定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同年6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6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农用地经营一无证照加油站,并向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某购买柴油回来后给过往的货车加柴油赚取差价。2019年10月,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入股到该无证照加油站,并参与利益分成。2020年1月3日,加油站被查获,当场在加油站查获加油机、油罐等物品,该油站至今销售金额超1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与市监部门联合在加油站查获柴油0.28吨,经鉴定其中90%(体积分数)属于柴油馏分,闭口闪点结果为86℃,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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