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氏县城人民路与瑞祥路交叉口处,与沿瑞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醉酒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同车人杨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案发后拨打110及120电话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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