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麻章区**镇**村**巷**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湘G*****号小型轿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汉芝湾停车场出发,沿武陵山大道向北行驶到X018县道与武陵山大道灯控交叉路口掉头后,继续沿武陵山大道自北向南驶往张家界高铁西站。当日5 时57分许,当车行驶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山大道郝坪村谢家逻组路段时,追尾撞到前方由吴某某驾驶的湘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车辆冲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西侧行道树,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 年1月7 日,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陈某在本次事发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安葬协议、收条、免于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申请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讯问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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