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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宁县***乡出发沿341省道往**县县城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新宁县**镇**村路段时,其车左前大灯部位将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某撞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发生事故后马上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4日0时30分许死亡。经鉴定:死者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右侧第5、6、7、8、9、10、11肋肋骨骨折致右肺破裂并大失血死亡可能性大。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回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唐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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