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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51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县,住河南省泌阳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57分刘某某(男、412822********0516)报警,报称:在河南省泌阳县**乡**街**火锅饭店门口路段发生追尾,怀疑对方酒驾。民警到场后,发现闽J*****黑色比亚迪车驾驶员陈某系酒后驾驶,随即对陈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查:2020年8月11日23时50分许,福建省**县陈某在泌阳县**乡**烧烤城喝酒后驾驶一辆闽J*****黑色比亚迪车顺着G240国道从南往北回家,行驶至泌阳县**街**超市附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Q*****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泌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496号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91mg/100ml;刘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含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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